原标题:明星“代言”亦须“带责”
没有使用过就没有发言权!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广告发布行为合规指引》,规定“广告发布前,应明确要求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男明星代言女性产品,当红明星推荐某品牌电动车,一明星为某求职软件做代言……回顾近年广告行业存在的虚假代言乱象,着实令人深恶痛绝。须知,广告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亿万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提升品牌竞争力、促进经济稳中向好、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此看,虚假代言毁的是市场信任、伤的是经济活力,严格规范明星广告代言行为正当其时。
从广告法首提“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到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精准施策整治明星“任性”代言,再到包括北京在内的各地陆续出台文件,坚决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主线一直贯穿其中。来自市场监管总局的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广告业发展总指数为110.85点,同比增长7.36%。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廓清广告行业风气、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的政策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站在权责统一的角度看,广告“代言”,亦须“带责”。长期以来,明星收取不菲代言费已成“公开的秘密”,备受舆论诟病。作为一言一行都备受关注的公众人物,倘若再违背诚信代言的原则,即在未使用某项产品或者服务的情况下给出溢美之词,便很可能产生错误的示范作用,辜负了公众的期望,伤害了社会本应具备的信任基础,从而破坏了广告行业生态。
当然,规定“没用过产品不能当代言人”,还只是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这项工程的其中一环。细看此次北京发布的《合规指引》,广告人须持有广告代言批准文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三年之内禁代言、不得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做代言……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举措助力广告行业高质量发展。此外,严格的政府监管亦不可缺席,这可从依法开展广告审查、扎实推进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实现跨部门协同配合等方面齐发力。
广告代言不是演戏,明星理应“言责自负”。期待在正导向、强监管、硬约束的政策环境下,明星对代言多一些心存敬畏、行有所止,让广告市场走向平稳有序。(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