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沈阳市委、市政府制定了《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出台了《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着力推动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整体优化提升,使沈阳市连续两年入选全国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并成功入选2022城市营商环境创新城市。”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孟昭贵介绍称,为了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步伐,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更优营商环境助力更高质量发展,推动新时代沈阳全面振兴实现新突破,制定一部符合沈阳市实际情况的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条例》共6章60条,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和附则。
关于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目标,《条例》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以数字赋能为牵引、以法治建设为保障,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为沈阳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支撑。
围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条例》规定,本市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各项政策,享有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资源和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
针对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条例》规定,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全市政务服务标准,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公开、网上申办、网上查询、网上投诉和网上答复,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政务服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全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代表以及律师、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对营商环境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