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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8-11 18:11:11

RCEP是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的缩写,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由东盟十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共同参(10+6)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16国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印度因常年与RCEP中大多数缔约国存在严重的贸易逆差,最终未能签署该协议)

RCEP的目标建立现代、全面、高质量和互惠的经济伙伴关系框架,促进区域贸易与投资的扩张,推动全球经济增长与发展,兼顾缔约方(发达&不发达国家)发展阶段和经济需求;逐步取消缔约方之间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区域内贸易自由化并取消在服务贸易上的限制与歧视性政策,创造自由、便利、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

第一章至第二十章的内容如下: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移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一般条款和例外;机构条款;争端解决;最终条款。(需重点关注政策已加黑)

RCEP缔约方签订的依据:《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

RCEP除特殊规定外执行的协议准则:《反倾销协定》、《农业协定》、《海关估价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贸易便利化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RCEP目标简述:①建立现代、全面、高质量和互惠的经济伙伴关系框架;②取消缔约方之间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③创造自由、便利、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

RCEP的适用范围: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

各国货物国民待遇纳入RCEP:国民待遇分为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和无条件的国民待遇。有条件国民待遇的三类:①在本国领土上有住所的外国自然人和有营业所的外国法人给与国民待遇;②根据公约给予缔约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国民待遇;③是根据对等原则,互相给予国民待遇。理论上可以赋予外国人和本国人之间在货物民商事权力的平等性,防止对国外人实行不公平的歧视.

关税削减或取消

①活动物、动物产品;

②植物产品;

③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

④食品、饮料、酒醋、烟草类产品;

⑤矿产品;

⑥化工产品;

⑦塑料、橡胶制品(40.11~40.13条款涉及橡胶轮胎)

⑧皮革、毛皮、旅游、包制品;

⑨木制、编制材料;

⑩木浆、纤维、纸板制品;

?纺织原料制品;

?鞋帽伞杖羽毛制品;

?石材、陶瓷、玻璃(70.07安全(钢化)玻璃条款)

?珍珠、宝石、贵金属制品;

?贱金属及制品;

?机器及机械用具(8407/08.20&8411.91&8412条款涉及汽车发动机;8462.10条款涉及锻压或冲压机;84.68条款涉及焊接机器和器具;84.80条款涉及金属铸造厂模具)、电器设备(85.07条款涉及蓄电池;85.12条款涉及机动车用电照明设备)、零件、录音机及复制机、电视图像等.

?车辆、飞机、船只及相关运输设备( 87.03条款涉及机动车及载人的机动车包含旅行车和赛车;87.06条款涉及装有发动机的底盘;87.07~87.08条款涉及机动车车身和零部件);

?光学、电影、测绘、精密医疗仪器、乐器;

?武器、弹药;

?其他制造物品

货物的临时准入:货物进入关税区全部或者部分免于税费;正当原因请求海关后准入期限可延长;缔约方不得对准入货物设置条件;准入未达到缔约国的准入条件可增收费用或处罚;允许货物进口后在被出口;不论原产地的集装箱和托盘均被允许免税临时准入(不得征收任何形式保证金或要求进口承运人和出口承运人为同一人);不论原产地的无商品价值的样品同样享受免税;这些措施将加速进出口货物在RCEP缔约国之间的快速流通.

农产品出口补贴:缔约国均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这将有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农民的收入和提高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竞争力,打破长期以来邻国间对农业的高额补贴进而恶性竞争的格局,使得农产品价格逐步恢复至合理的水平。

货物贸易的签立,使得15国之间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对货物贸易自由化作出安排,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且主要是立刻降税至零和10年内降税至零;RCEP自贸区有望在较短时间兑现所有货物贸易自由化的承诺.

原产地证明:包含①所述的签证机构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②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③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证明(除老挝、柬埔寨外其余国家需在RCEP签署后10年内实施;其余两国需在20年内实施)RCEP缔约国全部签署生效后,将引入进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作为原产地证明。另外要求核准或出具方文件保存期≥3年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的目标:①保证缔约方法律法规适用的可预见性、一致性和透明度;②促进缔约方海关有效的管理及货物的快速通关;③简化缔约方的海关程序在可行范围内与国际标准相协调;④促进缔约方海关间的合作;⑤便利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往来(加强全球和区域供应链环境)

货物放行:①一般货物抵达后提交所有海关通关所需的信息48小时内需放行;②为避免易腐货物出现可避免的损失或变质,货物抵达后和提交放行所要求的信息后6小时内放行;

贸易便利化:缔约方至少选择七条中的三条贸易便利化措施,包括:降低单证和数量要求、降低实地检验和检查比例、加快放行时间、延迟支付关税&国内税等费用、使用综合担保或减少担保、指定期内所有进口或出口货物一次性海关申报、经营者场所或海关批准地通关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的作用:RCEP简化了海关通关手续,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信息技术运用等促进海关程序的高效管理手段,在可能情况下,对快运货物、易腐货物等争取实现货物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促进了快递等新型跨境物流发展,推动了果蔬和肉、蛋、奶制品等生鲜产品的快速通关和贸易增长。整体水平超过了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目标:①保护缔约方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减少对缔约方消极影响促进贸易便利 ;②增强《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实施;③增强缔约方制定和适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透明度和谅解;④加强缔约方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领域的合作、交流和磋商;⑤鼓励缔约方参与国际标准、指南、建议.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作用:该章节是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并确保这些措施尽可能不对贸易造成限制,不对其他RCEP成员构成不合理歧视。在世贸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出台的基础上,RCEP还加强了对风险分析、审核、认证、进口检查,以及紧急措施等规则的执行.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的目标:

①保证缔约方法律法规适用的可预见性、一致性和透明度;

②促进缔约方海关有效的管理及货物的快速通关;

③简化缔约方的海关程序在可行范围内与国际标准相协调;

④促进缔约方海关间的合作;

⑤便利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往来(加强全球和区域供应链环境)

实现时间:2~3年(2年内审查不适用的条款,3年内(2023年11月15日)该章条款正式生效)

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作用:RCEP推动各方在承认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并鼓励各方的标准化机构加强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这些举措将大大提高域内货物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贸易成本,缩短物流时间,进一步促进形成区域一体化市场。

RCEP过渡性保障措施:

中止协定中进一步削减原产地货物关税的税率;

提高此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水平不超过下列中的较低者.(明确指出RCEP关税保障措施和最惠国关税税率不可叠加)

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范围

①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所必需的限度和期限内; ②三年过渡期内

禁止归零:确定、评估或复审倾销幅度时,应当将所有单独幅度,不论是正的还是负的,纳入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和逐笔交易对逐笔交易的比较。

贸易救济的作用:在世贸规则基础上,RCEP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作出详细规定,并首次在自贸协定中纳入“禁止归零”条款;同时借鉴国际高标准规则,以“最佳实践”清单方式显著提高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技术水平和透明度。

服务贸易定义范畴:①缔约一方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服务消费者、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国民待遇:满足服务具体承诺表的前提下, 缔约方对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当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遵守具体承诺表的前提下,缔约方对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当不得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市场准入:不得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经济需求限制服务者数量、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服务产出总值、可雇佣的自然人数、法律主体或合营企业、投资总额 (外资&个体)等.

透明度清单:缔约方内部承诺时,应当准备、发送给其他缔约方并且在网络上公布一份列有中央政府级别现行措施的无约束力的透明度清单.

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①缔约方区域内的垄断竞争者需要执行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中的义务;②缔约方区域内的垄断竞争者通过关联公司参与竞争时保证此类提供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

支付与转移:①缔约方不得对已承诺的经常性国际交易和支付实施限制;②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贸易的作用:日、韩、澳、新、文莱、马来、印尼7个成员国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中国等其余8个成员采用正面清单承诺,并将于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

金融服务附件代表了我金融领域的最高承诺水平,首次引入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金融信息转移和处理等规则,金融监管透明度作出了高水平承诺,为金融服务提供者创造更加公平、开放、稳定和透明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我国金融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市场吸引境外机构来华经营;

电信附件制定了一套与电信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框架,包括:监管方法、国际海底电缆系统、国际移动漫游、技术选择的灵活性等规则,推动区域内信息通信产业的协调发展,促进产业创新升级及价值链的重构;

专业服务附件对缔约方就专业资质问题作出安排,包括:加强有关承认专业资格机构之间的对话,鼓励各方就共同关心的专业服务的资质、许可或注册进行磋商,鼓励各方在教育、考试、经验、行为和道德规范、专业发展及再认证、执业范围、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制定互相接受的专业标准和准则。

  •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

自然人临时移动的范围:自然人的移民手续、临时入境(从事货物贸易、提供服务贸易、投资). 包含:公务访问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不适用于国籍、公民身份、永久居留或雇佣)、配偶家属.

自然人移动的作用:缔约方承诺对于RCEP内各国的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各类商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以开展各种贸易投资活动.

投资的形式:①法人中的股份、股票、和其他形式中的参股;②法人的债券、无担保债券、贷款及其他债务工具;③合同项下的权利(交钥匙、建设、管理、生产、收入分享);④东道国法律和法规所认可的知识产权和商誉;⑤与业务相关且具有财务价值的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合 同行为的给付请求权;⑥特许经 营权、许可证、授权和许可(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⑦动产、不动产(租赁、抵押、留臵或质押)

投资待遇:①缔约方不得拒绝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②缔约方充分保护有形投资的安全;③公平公正待遇

投资禁止业绩要求:

①不得要求出口一定水平或比例的货物;

②不得要求达到一定水平或比例的当地含量;

③不得要求购买、使用其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给予货物优惠,或向其领土内的人购买货物;

④不得将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与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与该投资者的外汇流入金额相联系;

⑤不得通过将销售与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外汇收入相联系,限制其销售;

⑥不得向其领土内的人转让特定技术、生产流程或其他专有知识(柬埔寨&老挝&缅甸不适用该限制)

⑦不得提供投资所生产的货物到特定市场或者世界市场;

投资转移:

①缔约方应当允许所有与涵盖投资有关的转移自 由且无迟延地进出其境

②缔约方应当允许投资转移时可自由使用货币按照转移时现行的市场汇率;

③缔约方有权以公正、非歧视原则阻止或延迟转移 (涉及破产、刑事等)

投资便利化:各缔约方创造各种形式投资环境;简化投资申请及审批程序;促进投资信息的传播(规则、法律、政策、程序);设立联络点、一站式投资中心.

投资的作用:15方均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大大提高了各方政策透明度。中方投资负面清单反映了国内改革最新进展,这也是我国首次在自贸协定项下以负面清单形式对投资领域进行承诺,对完善国内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外商投资管理制度,锁定国内压缩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改革成果,实现扩大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的目标:①通过有效和充分的创造、运用、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来深化经济一体化和合作,以减少对贸易和投资的扭曲和阻碍;②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及传播、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推动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知识产权的范围: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地理 11-2 标志、工业设计和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保护植物品种,以及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原则:对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领域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营养和促进公共利益;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做法.

知识产权的作用:知识产权领域RCEP涵盖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广泛内容,在兼顾各国不同发展水平的同时,显著提高了各缔约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电子商务的目标:①促进缔约方之间的电子商务,以及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的更广泛使用;②致力于为电子商务的使用创造一个信任和有信心 的环境;③加强缔约方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的合作

电子商务的原则:缔约方认识到电子商务提供的经济增长和机会、建立框架以促进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信心的重要性,以及便利电子商务发展和使用的重要性.

电子商务的合作领域:

①共同帮助中小企业克服使用电子商务的障碍;

②实施或者加强其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研究和培训活动、能力建设、技术援助);

③分享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以应对挑战;

④鼓励商业部门开发增强问责和消费者信心的方法和实践以促进电子商务的使用;

⑤积极参加地区和多边论坛,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无纸化贸易:实施旨在使用无纸化贸易的倡议;努力接受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努力使电子形式的贸易管理文件可公开获得(柬埔寨、老挝5年内不适用该条款)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缔约方不得以电子签名否认签名的法律效力;缔约方允许电子认证技术和电子交易实施模式,不对其进行限制;缔约方应当鼓励使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柬埔寨、老挝5年内不适用该条款)

线上消费者保护:

①采取和维持透明及有效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措施以重拾发展消费者信心;

②采取或维持法律或者法规以保护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免受欺诈和误导;

③负责消费者保护的主管部门间在 电子商务相关活动中开展合作,以增强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

④缔约方发布消费者保护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如何寻求救济、企业如何遵守任何法律要求)

电子商务的作用:电子商务领域,RCEP除规定了电子认证和签名、在线消费者保护、在线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跨境电子方式信息传输等条款,我国还首次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自贸协定中纳入数据流动、信息存储等规定.

竞争的目标:采取和维持禁止反竞争行为的法律和法规,通过缔约方在制定和实施竞争法律和法规方面的区域合作,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针对反竞争行为的措施

①缔约方应当采取或维持禁止反竞争活动(反竞争协议、滥用支配地位、兼并和收购)的竞争法律;

②缔约方应当建立或维持一个或多个有效实施其 竞争法律和法规的主管机关;

③缔约方应当保证其一个或多个主管机关执行竞争法律和法规方面的决策独立性;

④缔约方实施竞争法律和法规不基于国籍歧视方式 ;

⑤缔约方应当对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实体适用其竞争法律和法规;

⑥缔约方法律和法规的任何指南可公开获得,但内部操作程序除外;

⑦缔约方作出的处罚或者救济的最终决定或命令的理由,由此提出的任何上诉可公开获得;

⑧缔约方出发任何人或者实体进行处罚或者救济之前需提供原因(书面),被处罚方有权上诉。

消费者保护:

①缔约方需认识到消费者保护法律的重要性及保护事宜开展相关合作;

②缔约方禁止在贸易中使用误导性做法、虚假、描述的法律或法规;

③缔约方需认识到提高对消费者投诉机制的认识和利用这些机制的重要性;

④缔约方可以在具有共同利益的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事项上合作.

竞争的作用:RCEP通过一系列的举措目的在于促进反垄断的有效实施,对维护RCEP市场公平竞争,增强缔约国经济活力和竞争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区域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消费者保护等领域达到较高水平,在法律层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区域内经济秩序的稳定,产销结构的优化以促进区域内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中小企业的目标:缔约方寻求促进信息共享与合作,以提高中小企业利用并受益于本协定创造的机会的能力;缔约方承认本协定的条款有助于鼓励和便利中小企业参与本协定.

中小企业的合作

①鼓励高效且有效地执行涉及便利性和透明度的贸 易规章制度;

②改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以及全球价值链参与度

③促进中小企业使用电子商务;

④探索缔约方创业计划经验交流的机会;

⑤鼓励创新和使用技术;

⑥提高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理解和有 效使用;

⑦推广良好的管理实践和有关制定有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和计划方面的能力建设;

⑧共享加强中小企业能力和竞争力的最佳实践

中小企业的作用:通过该章节协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会谈平台,旨在提高中小企业利用协定、并在该协定所创造的机会中受益的经济合作项目和活动,将中小企业纳入区域供应链的主流之中使得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经济技术的合作目标:重申缔约方之间正在进行的经济技术合作倡议的重要性,同意共同利益领域补充现行的经济伙伴关系;在合作倡议下最大限度地减少正在进行的工作和资源使用的重复性;缩小缔约方之间的发展差距并从本协定的实施和利用中实现互惠的最大化.

经济技术的合作范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及同意的其他事项.

经济技术合作的作用: 本章为实现RCEP各国的共同发展提供了框架,为各方从协定的实施和利用中充分受益、缩小缔约方发展差距方面作出贡献。根据本章,缔约方将实施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项目,促进包容、有效与高效的实施和利用协定所有领域。同时,将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需求,缩小成员国之间的发展差异.

政府采购的目标:使缔约方认识到促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的透明

以及开展缔约方之间合作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的范围:

①缔约方中央政府实体实施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②一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承担不需要承担与透明度和合作相关的任何义务.

政府采购的原则:缔约方认识到政府采购在进一步推动本地区经济一体化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方面的作用

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可被公开获取(采购机会公布地址的信息);信息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被获取和更新;采购信息可以是纸质或电子方式;

经济技术合作的作用: 通过协定认识到政府采购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以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着力提高法律、法规和程序的透明度,促进缔约方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合作;同时政府采购领域各方就积极开展政府采购信息交流和合作、提供技术援助、加强能力建设以达成共识.

适用的地理范围:《WTO协定》协定下一缔约方承担义务的地理范围.

一般条款和例外的公布:缔约方应当保证迅速公布其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及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定(在互联网公布或使利益关系知晓);在可能(可行)的范围内提前布拟并向利益关系人提出意见.

行政程序:

①向缔约方特定人、货物实施行政程序应提供关于程序启动时间的合理通知

②采取任何最终行政行为前应向直接受到此类程序影响的另一缔约方的人提供合理机会

③缔约方应根据其法律和法规遵守程序.

审查与上诉:缔约方应当建立或维持司法、准司法或者行政庭或者程序以便迅速审查;缔约方应当保证在任何审查庭或程序中每一方享有支持或辩护该方立场的合理机会、获得基于证据和提交的记录.

保密:除另行规定外,缔约方应当在遵守其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保持该信息的机密性

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主要措施:

①如缔约方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或者受此威胁,该缔约方可以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情况下,采取或维持进口限制措施;

②在投资或在特殊情况下,与资本流动相关的支付(或转移对宏观经济管理)造成严重困难(或威胁)缔约方可采取相关的支付或转移限制;

一般条款和例外的作用:规定了适用于整个RCEP协定的总则,包括缔约方法律、法规、程序和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定的透明度、就每一缔约方行政程序建立适当的审查与上诉机制、保护保密信息、协定的地理适用范围等。缔约方可以采取认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行动或措施。同时还允许缔约方在面临严重的收支平衡失衡,外部财政困难或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某些特殊措施,这些措施的达成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区域内相对不发达缔约方的利益。

设立RCEP联合会:缔约方特此设立 RCEP 联合委员会,由每一缔约方指定的高级官员组成。

RCEP联合会的职能:实施和执行相关的任何事项;修改本协定的任何提案;协定出现分歧时做出解释;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寻求专家意见;设立的任何附属机构转交事项、分配任务或委托职能;监督和协调所有附属机构的工作;考虑附属机构提交的问题;重组、改组或解散任何附属机构;设立秘书处并监督;根据议题举行对话论坛;其他职能.

RCEP联合委员会会议:

①每年内召开会议;②联合委员会会议在缔约方各国内轮流召开;

③联合委员会由东盟成员国缔约方轮流任命一名代表和非东盟成员国缔约方轮流任命一名代表共同担任主席;

④每一缔约方应当对其代表团的组成负责;⑤RCEP 联合委员会可以通过任何适当的方式开展工作

机构条款的作用:本章节规定了RCEP的机构安排,以及部长会议、联合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或分委员会的结构。联合委员会将监督和指导协定的实施,包括根据协定监督和协调新设或未来设立的附属机构的工作.

争端解决的目标:是为解决本协定下产生的争端提供有效、 高效和透明的规则与程序

争端解决的范围:

①缔约方之间与本协定解释和适用相关的争端解决;

②一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的措施与本协定项下的 义务不相符或者另一缔约方未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

争端场所的选择:起诉方可以选择解决争端的场所;起诉方可以请求设立专家组(争端解决专家组)提交

磋商:被诉方有权提出磋商机会;提出磋商请求后7日内回复;涉及易腐食物需要在15~30日内共同解决.

争端解决的作用:本章旨在为解决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提供有效、高效和透明的程序。在争端解决有关场所的选择、争端双方的磋商、关于斡旋、调解或调停、设立专家组、第三方权利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避免双方或多方因贸易争端问题进行长期纠纷。列明专家组职能,通过专家组程序、落实专家组最终报告的执行、执行审查程序、赔偿等在法律地位上进行了明确化.

承诺表: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自然人临时移动具体承诺表

修订或继承国际协定:如果本协定所提及或纳入本协定的任何国际协定或其 中的任何条款被修订,或该国际协定被另一国际协定所继承.

保管方:本协定及其任何修订文本应当交存于东盟秘书长, 东盟秘书长兹被指定为本协定保管方

生效: 本协定应当在至少六个东盟成员国签署方和三个非东盟成 员国签署方向保管方交存核准书、接受书或批准书之日起 60 天后生效.

最终条款的内容:章节主要包括关于附件、附录和脚注的处理;协定与其他国际协定之间的关系;一般性审查机制;协定的生效、保管、修订、加入及退出条款等。指定东盟秘书长作为协定的保管方,负责向所有缔约方接收和分发文件,包括所有通知、加入请求、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条约的生效条款规定,协定至少需要6个东盟成员国和3个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伙伴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后正式生效.

各品牌在东南亚的建厂动向:

  • 2019年11月27日韩国现代汽车发布公告称,已经与印尼政府签署协议,将在印尼投资成立一家新的汽车制造厂,这也将是现代汽车在东南亚的第一家汽车工厂。同时现代汽车也在考虑将中国制造的汽车运往东南亚销售。
  • 长城汽车在泰国投资建厂:长城汽车收购通用汽车的泰国罗勇府制造工厂,双方计划在2020年底完成交易和最终移交
  • · 吉利汽车则是通过并购的方式进入东南亚市场,在2017年,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收购马来西亚DRB-HICOM集团所持有的宝腾汽车49.9%以及豪华跑车品牌路特斯51%的股权,通过宝腾汽车吉利在马来西亚占据了一席之地
  • 上汽通用五菱进军东南亚市场选择了印尼,2017年,上汽通用五菱印尼汽车有限公司在印度尼西亚西爪哇省正式投入运营。
  • 上汽集团在泰国的合资企业于泰国春武里府建立了工厂,全新工厂将成为MG品牌面向全球右驾车市场的制造基地。也是上汽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加快国际化的重要举措,也开启了上汽将“新四化”成果带向海外的新时代。

RCEP的成立对于汽车的零部件跨境转运影响较大,在整个亚洲汽车产业范围内,依托自建工厂的整车产能将进行逐步重新分配。以中日韩为例,各汽车品牌主要的生产基地分布在本国境内,日本在90年代初开始布局东南亚,并占据了市场先机和先发优势,近些年以来中国和韩国品牌也在战略转移,企图攫取东南亚市场份额。

各个汽车品牌在东南亚建厂来看,伴随整车产能的逐步落地,零部件流通成本变得愈发重要。东盟对于各零部件仅提供小幅降低关税,对中国、韩国对部分零部件给予关税优惠,实际上在RCEP成员国之间汽车零部件流通成本进而降低,将整体提升各成员国对外的整车竞争力。从全球的亚洲、欧洲和美国的三大产业集群来看,以成本和发展潜力来考量,RCEP的签署将利好亚洲整车生产,进而促进亚洲汽车产业链的优化并推动长期集群化发展.

对于国内市场而言,一方面由于RCEP中限制了不得进口完整的整车(CBU),另一方面国内的日韩系品牌以合资的身份进行以生产制造销售的产业链;尽管日韩系产品会有小幅度的降价,但所以短时间内对我国的自主品牌影响较小。

(中国对日本的关税承诺表中8407条款,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关税在未来20年没有变化,仍然保持10%的基准税率;中国对韩国的关税承诺表中8407条款,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关税前10年保持10%基准税率,后10年由10%的基准税率逐步调低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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