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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04-07 23:11:51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3.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

    4.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5.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二、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优先支持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及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

    三、申请条件

    (一)关于申请人

    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和在校优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请: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以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选拔简章的具体要求。

    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5年方可再次申请。

    国家出国留学基金资助范围暂不包括境内其他人员和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

    (二)关于申请类别及要求:

    1.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具有硕士学位,或在读一年级优秀博士生,或优秀应届硕士毕业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应为在读一、二年级优秀博士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函及国内外导师为其共同制订的研修计划。

    3.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岁,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

    4.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应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应是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年龄不超过40岁。

    5.高级研究学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岁,除应符合访问学者的申请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教育部当年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或“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其他国家及人才计划入选者;

    (3)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4)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当于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四、选拔办法

    (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

    (二)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2月20日—3月20日。

    (三)申请办法: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申请人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上报名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报名,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四)具体选拔办法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拔简章》的规定执行。

    五、资助内容

    一般为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具体资助项目、标准在录取时确定。

    六、录取

    博士/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录取结果在每年5月份公布,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录取结果在每年7月份公布,录取通知将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七、派出及管理

    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

    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派出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留学人员在外管理及回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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