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丰娱乐-开丰注册登录绿色站

0898-08980898  13876453617

网站公告
诚信为本,市场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分享本站:

开丰资讯

0898-08980898
传真:0000-1234-5678
邮件:admin@youweb.com
客服:

公司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开丰资讯 > 公司动态

股东超出注册资本对公司投入的资金是否应该返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9-04 13:07:28

原标题:股东超出注册资本对公司投入的资金是否应该返还

文 | 陈利 文樱霖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会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股东往往会直接向公司提供自有资金,但对该资金的性质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关于股东超出注册资本对公司投入的资金(以下简称“超额出资”)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该部分资金可能会被定性为资本公积金、增资款或对公司的借款。股东超额出资是否应该返还?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司法实务中对股东超额出资性质的认定来解答提出的问题。

PART 1

(一)定性为资本公积金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提字第226号 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金华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股东实际出资大于应缴出资形成的资本溢价,性质上属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构成股东对公司的借款,股东以此作为借款债权而与公司以物抵债的,构成变相抽逃出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阻却人民法院执行的条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二)定性为增资款

参考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6)桂民再46号 国电南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等与广西中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裁判要旨:对“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的部分是否列入资本公积,要根据投资者投入资金时的真实意愿和目的作出判断。如果其是作为超出注册资本的股本溢价投入,可以认定作为资本公积的目的投入;而如果其是以登记为注册资本为投入目的,在尚未完成登记时,不应作为资本公积,而应认定为出资。

(三)定性为借款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二终字第119号 曲靖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公司主张收到股东提供的款项系股东对公司的增资款,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作出了增资决议或公司股东之间有增资的约定。在公司没有证据表明款项系股东提供给公司的增资款或无需返还之款项的情形下,法院认可股东要求公司返还款项的主张。

PART 2

(一)认定为资本公积金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因此,基于对资本公积金用途的法定要求,股东原则上是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多缴纳的部分资金的,只能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为公司资本。股东超额出资部分的资金如果被认定为资本公积金,则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否则构成抽逃出资。

(二)认定为增资款的法律后果

股东超额出资部分如果被认定为增资款,则构成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且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同时有权按照增资后的注册资本金比例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同时,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否则也构成抽逃出资。

(三)认定为借款的法律后果

股东超额出资部分的资金如果被认定为借款,则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返还本金及利息。但是,股东的债权人地位是否等同于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尤其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时,股东的债权人地位是否应当劣后于普通债权人受偿,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往往会考虑到该因素,从而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

PART 3

股东超出注册资本出资问题之所以会在司法实务中产生争议,正是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约定,而公司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往往采用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范本,对此也未作出明确约定。同时,股东在注入资金时,往往偏爱使用“投资款”一词,而“投资款”事实上并不属于法律专业术语,我国公司法未对投资款作出明确界定,其法律含义需要综合案件的其他因素来作出整体评价。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可以得知,股东超额出资的定性,归根结底还需要依赖于明确的约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解决该难题的要点,无异于结合证据探究股东在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投资目的及履行情况,并结合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相关文件来综合作出判断,同时考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约定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6号)。

下文我们将主要通过几个案例,来探究法院会根据哪些要素来判断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如具备借款凭证(如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会计原始凭证记录为“长期借款”,则会被定性为借款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19号案件中,股东提供了部分借款合同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借款合同复印件、全部款项经公证的借款借据,用于证明自己或委托他人付款系为了履行其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法院依据上述证据支持了股东的观点。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6号案件中,法院对股东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的观点的评价为“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事先对该出资的性质为借款以及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有特别约定,因此不认可案涉款项属于借款”。

(二)通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各方签字确认的其他书面文件来判断是属于增资款抑或资本公积金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07号案件中,股东向公司汇款的转款凭证中注明“投资款”,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该款项为“长期应付款”,公司账目中将该笔款项记借款。一、二审法院认定为增资款,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持有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界定股东投资范畴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于股东增资程序有明确规定,而本案并没有股东关于增资的决议,也未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做账时,也是将这些款项列为“长期应付款”,故将“长期应付款”解释为“投资款”不符合《企业会计通则》;股东向公司的转款凭证中,虽然写为“投资款”,但转账凭条上的记载不能作为认定案涉款项性质的依据,尤其是当其与公司账册记载的款项性质不一致的情况下。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19号案件中,法院持相同观点,认为虽然公司主张收到股东的款项系股东对该公司的增资款,但由于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作出了增资决议或者公司股东之间有增资的约定,因此法院不认可案涉款项为增资款。

(三)投入资金后对资金的性质进行更改,法院往往对此不予认可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6号案件中,公司会计凭证原始记录上即为“资本公积”,虽后来被更改为“长期借款”,但法院未采纳“长期借款”的观点,认为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违反会计法,不认可该会计凭证的效力。

在(2020)浙01民终5265号周欣、淳安千岛湖鑫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股东一致签署了《公司转入股本确认》,认可案涉款项为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法院认为,公司各股东在确认上述投入后,未要求、敦促公司依法进行财务处理,不能作为股东主张返还该款项的合法事由。股东在投入款项时未要求公司出具借款凭证,反而在投入后书面确认系“转入股本”之后进行所谓的“借款确认”,其实质系欲以确认借款的形式抽回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损债权人利益。

PART 4

综上所述,股东超出注册资本对公司投入的资金是否应该返还取决于该款项是否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借款。

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当股东出资超过注册资本部分产生争议的,法院主要根据股东投入资金时的真实意愿和目的对其性质作出判断,体现该真实意愿和目的的相关文件将成为影响资金定性的重要因素,这也决定着股东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张返还该部分资金或主张其他相关权利。

综合以上分析,建议股东在向公司注入资金时应注意明确款项的具体性质,具体操作建议如下:

1.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超出注册资本投资部分资金的性质。

2.如属于借款,则应形成借款合同或其他借款凭证,约定详细的借款期限及利息等,并在会计账簿上记载为“借款”,仅在会计账簿上记载为“借款”存在主张返还本息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的风险。

3.如属于股权增资,则应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形成决议并办理增资手续。

4.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在股东对公司超额出资的情形下,如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存在问题,仍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客服头部
0898-08980898
13876453617

网站二维码

平台注册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