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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药业信披违规被责令改正 审计方瑞华会计所被警示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5-06 18:24:02

每经记者 张静    记者 毕华章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张静 毕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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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张静 毕华章

因涉嫌隐瞒关联交易等问题违反相关规定,辅仁药业(600781,SH)于近日被河南证监局责令改正,公司董事长、董秘也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记者注意到,河南证监局公告的信息显示,除隐瞒关联交易外,辅仁药业还存在重大投资行为、订立重大债务合同以及主要资产被抵押等多项行动,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对辅仁药业上述关联交易审计执行不到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也一并被河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此外,同时被处罚的还有多氟多(002407,SZ),原因是该公司在一起民事判决中被判需承担一项连带偿还责任,但多氟多并未及时披露,而是在推迟半年后才予披露,涉嫌信披违规。对此,多氟多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今日晚间将就河南证监局上述警示情况予以公告。

辅仁药业隐瞒关联资金往来

河南证监局公告的信息显示,辅仁药业在2014年存在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相关关联交易未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河南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对辅仁药业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指出了辅仁药业未予披露的两家实质上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的关联方,分别为亳州市顺康中药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顺康公司)和郑州鸿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鸿硕公司)。

对于上述两家关联方与辅仁药业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未披露。具体包括:关联方亳州顺康公司2014年度支付辅仁药业控股子公司辅仁堂5750万元;辅仁堂2014年度分别预付给关联方亳州顺康公司和郑州鸿硕公司4000万元、8780万元;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玄武生产基地支付给辅仁堂的污水处理设施费、蒸汽费等194.34万元。辅仁堂2014年度支付关联方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的5100万元。上述关联资金往来累计达2.38亿元。

除定期报告外,辅仁药业的多项重要临时公告也存在瑕疵。辅仁堂新口服固体制剂车间建设工程预算投资为2.19亿元,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8.24%。该重大投资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此外,辅仁堂于2014 年 6 月 18 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支行借款 1.6亿元,用于新口服固体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该项负债占公司2014年末负债总额的23.19%,占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2.55%。订立该重大债务合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另外,辅仁堂于2013年8月16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借款9000万元,用于口服固体制剂生产线扩建项目建设,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借款期限为48个月,但主要资产被抵押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河南证监局指出,虽然上述事项在2014年年报中有披露,但未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局责令辅仁药业在今年8月31日前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对辅仁药业董事长(总经理)朱文臣、董事会秘书张海杰,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辅仁药业董事会办公室,但电话无人接听。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遭警示

与辅仁药业一并被河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是负责辅仁药业2014年财务审计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河南证监局公告信息显示,该局发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河南分所(以下简称瑞华河南分所)在对辅仁药业2014年报审计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执行不到位,存货盘点记录不完整,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此外,瑞华河南分所在对四方达2014年报进行审计时,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可靠性,未记录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过程。

河南证监局认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事实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此前还曾因上市公司财务审计问题被相关部门约谈。

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2013年,财政部驻重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重庆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发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对该公司年度报表审计中存在一定的执业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审计程序的设计和实施、审计工作底稿的规范性等方面有不足之处,监察专员办事处随后约谈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河南分所,相关人士表示不愿就河南证监局发布的警示函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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